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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ystemAndSociety200B.06(中)i.太笨IJ占枉金ll渊园地』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雷杰峰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本文就婚姻法中财产关系的若干问题及如何完善谈了一点看法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9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17-02公平合理原则
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相互的
所以,笔者建议应在《婚姻法》第18条中加一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诉讼期间,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约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现行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
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等均未明确做出规定,使得在真正行使起来仍旧没有一个合理的指导方针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婚姻法》在坚持1980年的《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原则的同时,不只是列举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具体种类,还采用“其他”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判的权力
因此,新《婚姻法》更利于明确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范围,帮助人们处理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概况,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也更能代表今后的立法趋向
虽然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较1980年的《婚姻法》更加丰满、充实,但仍过于简单和理想化了,在此,本文提出了《婚姻法》中还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仅以夫妻关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