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魔术的保护魔术是一门集表演、表演者、表演者造型、魔术道具、魔术名称、舞台、灯光及音乐等要素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
从法律角度讲,魔术是一个含有多重著作权的作品,魔术表演的设计者、表演者、道具设计者和魔术表演现场音乐创作者均对魔术节目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利
本文仅就争议颇多的魔术设计者、魔术表演者、道具设计者的权利作简要论述
一、基于魔术而享有的权利1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根据该条例,魔术属于杂技艺术作品的下位概念,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魔术表演者借助具体道具,按照一定设计将不同的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出来,若该设计具有独创性,且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那么可认定其设计为魔术作品
魔术的最初设计者享有作者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未经“最初设计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魔术表演,可能构成对“魔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魔术师表演所采用的操作步骤、流程环节就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客体
换言之,可以把魔术师的表演流程具体化为几个核心关键动作,这是受保护的,其他魔术师不得照搬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魔术师就不能再表演相同魔术了,若魔术师的表演连桥段都一模一样,那完全相同的流程很可能构成抄袭
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有相对的主体,通常是与权利人签有保密协议而事先已知晓其秘密内容
从目前魔术在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问题看,主要是同行再现表演,同行揭秘和大众揭秘
而这三者都不属于商业秘密层面上权利人之相对方
同行再现表演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该同行魔术师是凭自己对魔术的钻研而琢磨出某种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然后将其在大众面前表演,这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二是该同行再现表演魔术并不是靠自己的钻研与琢磨而获取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而是通过知悉手法的第三人或自己违反与著第1页共3页作权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