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