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
1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
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3适用范围1
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注1—4);(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