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树祥,男,52岁,XX省XX市人,原系XX市待业职工管理所所长
1989年7月27日被逮捕,199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1987年下半年,由于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全国待业保险系统提出了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如何保值、增值的问题
1988年6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规定:“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可采取多种形式保值,力争增值
但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及长期项目投资
用于短期可靠项目投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担保
”同年12月劳动部在下发的《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作了类似规定,其中指出:将待业保险金“用于扶持短期可靠项目时,其接受单位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部门进行担保,同时应履行法律手续
”XX省XX市是全国劳动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
被告人李树祥作为XX市待业职工管理所所长,为了使待业保险金保值、增值,起草了《有偿借款协议书》的例稿,经有关领导同意后,于1988年6月至1989年4月,先后以有偿借款方式借出待业保险金21笔,总金额298万余元
其中借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笔,计233万元;借给私营企业隆昌实业商行2笔,计65万元
后两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1988年8月初,XX市隆昌实业商行(私营性质)负责人赵鸿彪向李树祥提出借款,李先后两次到该商行考察资信情况后同意借款
8月19日,李代表XX市待业职工管理所,赵代表隆昌实业商行,双方签订了有偿借款40万元的协议书
协议书载明,资金占用费为4
2‰,借期3个月,商行以67万余元的商品作抵押
同年11月18日借款期满,赵向李提出延期还款,双方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借期3个月,此后,赵又向李提出借款30万元的要求,并称到期两笔借款一次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