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刍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协议效力中国律师网2011-04-0212:19:42隋淑静[作者]隋淑静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新设公司;二是股权并购,即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受让取得境内公司股权
采取第一种方式时,新设公司如有两个以上股东,则外商投资企业需与其他股东签署股东间协议;采取第二种方式时,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因再投资而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为讨论方便,以下将外商投资企业签署的股东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统称为“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经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审批后才生效,是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争议较大
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本文着重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批与效力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而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是否属于法定生效条件
众所周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须遵守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内容由三部分构成,即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另据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同产业领域的再投资行为,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则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产业领域的再投资行为《暂行规定》第7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