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当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越来越多,因琐事闹矛盾、酒后打架和群殴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打架斗殴现象还时有发生,往往造成被害人轻伤甚至重伤
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本文试分析其司法弊端并对建立有效、便捷的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关注和思考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立法矛盾和司法不便(一)同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因自诉、公诉的不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自诉人提起自诉
当事人在被打伤后,伤情尚没有确定,是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还是自行解决(比如可以经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调解),被害人享有选择权
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应当而且必须立案受理
公安机关没能及时受理的,法律赋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作为救济途径
立法如此规定,其初衷在于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开通多个渠道,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时,被害人还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正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有其独有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一系列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寻求救济时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