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8页税收管理案例题一、企业经营地址变化而涉及的税收征管和税款处理问题中山市一企业单位财务部陈小姐问: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兼带贸易为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我司由中山市城区分局(地税及国税)管辖,由于我司所在地被政府征用,故我司要搬往中山市北区税务局管理,所提问题如下:1、由于搬迁地址引起的变更,税务迁移应如何处理
2、在办税迁移前,中山市城区国税局要我司把存货按17%税率交纳完税该局后,才能办理,中山市城区分局这样做是否合理
由于我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的,肯定有一部分库存原材料处于在产过程中,况且存货中的有一部分材料是普通发票购进来的
假如这部分存货按17%税率交给中山市城区分局后,我司搬往中山市北区分局,这部分在产品完工后,我司又销售开票给外单位,我司又得按17%税率交给中山市北区税局,这样无疑造成我司交双重税
3、中山市城区地税要我司作“停业”一样处理办理税务迁移,其实我司是迫于无奈搬迁厂址,并不是“停业”,地税局这样做是否恰当
4、我司并不想改变单位名称,中山市城区地税及国税的税务处理迁移方式是否影响到我司单位名称的改变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章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该企业迁址后其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没有改变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改变其企业名称
三、搬迁企业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