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湖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湖州市经信委)是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五条本市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其中:冠名“浙江省(浙江)”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县域范围内冠名“湖州市(湖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