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创新、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多种因素的推动下,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有效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方案的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同时如何在银行监管中构建有效的激励契约来达到银行监管的目标成为新《巴塞尔协议》中的亮点
2004年《巴塞尔资本新协议》推出后,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对银行实施监管的重要时期
但是在银行监管中建立有效契约以及有效契约如何实施国内专家都有很多讨论却并没有正式成为监管当局很重视的监管手段
但是巧合的是,本文通过银行监管有效激励契约的设计得出的资本充足监管是有效激励契约的核心手段
该监管手段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银行股东和经理人,监管人和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有其特殊性
那么通过建立有效激励契约来对我国银行也监管是不是有效的,以及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银行监管有效契约的最核心的监管手段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有多大效果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是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有效性,运用的工具是委托-代理理论下的激励契约模型
文章首先是对银行监管有效激励契约作理论分析,主要借助的是DT激励模型
该模型首先从银行股东与银行经理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出发,在这两者之间构建一个最优的激励契约
最后所能到的契约的效果是当经理的绩效能达到一个好的预期目标的时候,该契约是事后有效的
DT模型在对契约进行改进,引入一个外部的监管人
推导出实施事前激励契约
本文然后考虑到我国银行股东和银行行长、外部监管人在银行监管建立激励契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在DT模型中假设的委托—代理关系之间的区别,来对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能否建立一个监管契约,以及建立起的监管契约能否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作进一步的研究
并最后针对性为我国银行监管提出相关的政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