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下2
实践层面的考察:融资融券交易下的让与担保幻影实践中,在承认让与担保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交易并未直接建构在让与担保制度上,而是一整套综合性的制度安排
让与担保即使参与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并不显著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业务下证券担保的运作方式类似于权利质押,而非让与担保
作为融资担保的证券并没有置于提供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名下,而是处于客户名下的融资融券帐户中
客户享有担保品上的证券权益,可直接针对发行人主张;在最终出具股东名册时,担保品以融资方客户的名义而非证券公司的名义列示于股东名册中
以“资金”作担保的方式虽然在一些司法判例中被描述为“特定金钱之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但从学理上解释,资金的所有权转移之法律依据完全可以来自“货币所有权依占有而转移”之民法原理,或者动产质权之特例——金钱质的规则
事实上,台湾地区一些学者以及相关管理机构(如台湾地区“经济部”、“法务部”等)就秉持质权的观点
在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所收取的担保品,均过户于证券金融公司在日本证券存管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但此“过户”行为并不等同于让与所有权
日本信用交易实务中区分“融资买入的证券”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两种担保品,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
对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尽管相关证券已过户于证券金融公司,但证券权益由原出质人直接行使,适用证券质押的一般法理
对于“融资买入的证券”,法律上并未明确其为证券质押还是让与担保;从实际运作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可直接行使该证券项下的权益,也可以将该证券继续用于融出,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因此我国一些证券业人士认为它更接近于让与担保方式
在让与担保的发源地德国,《有价证券保管法》规定了证券质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