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开发许可合同甲方(许可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被许可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衍生品开发许可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合同标的相关1.1.1.许可元素:是指特定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造型、服装、场景、道具等元素,由许可方许可用于衍生品开发,是被许可方得以设计、生产衍生品的基础;具体范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1.2.特定作品:是指由许可方享有知识产权、含有许可元素的各种形式的作品,如影视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1.3.标的权利:是指许可方享有的关于许可元素及特定作品的各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1.1.4.许可素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元素的有形载体,即需由许可方交付给被许可方、以供被许可方在衍生品开发过程中使用的体现许可元素的各种材料、物料、文件等。1.1.5.衍生品:是指被许可方以许可元素为基础进行设计、生产后产生的作品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玩具、文具、生活日用品、书籍、游戏产品等;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1.6.样品:为提交许可方审核并确定衍生品的最终生产标准,由被许可方在衍生品设计方案确定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单独制作的与衍生品完全相同的原版模型。1.1.7.衍生品开发权: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权利,即经许可方授权,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元素进行商业化设计,并获准生产、宣传、推广与销售的一系列综合性权利。本合同中以下简称“该权利”或“许可权利”。1.2.许可方式1.2.1.独占许可: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及许可元素、衍生品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内,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衍生品开发权,被许可方对该权利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在许可范围内,许可方不得再将该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且许可方自己也不得行使该权利。1.2.2.排他许可: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及许可元素、衍生品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内,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衍生品开发权,被许可方对该权利享有排他权。即在许可范围内,许可方不得再将该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但许可方自己可以行使该权利。1.2.3.普通许可: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及许可元素、衍生品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内,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衍生品开发权,被许可方对该许可权利仅享有一般性的使用权。即在许可范围内,许可方可以再将该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行使,而且许可方自己也可以行使该权利。第二部分许可权利2.特定作品信息作为许可元素来源的特定作品的信息如下:2.1.作为许可元素来源的特定作品为影视作品,基本信息如下:(1)影视作品类型:(2)影视作品名称:《》(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载明的出品单位:(4)影视作品主创人员编剧:导演:主要演员:(5)首次播映渠道:(6)首次播映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7)信息网络传播平台:可首次在该平台观看的时间:年月日起以下简称为“特定作品”。2.2.甲方确认上述特定作品信息属实。3.许可元素3.1.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元素是指特定作品中的下列元素:(1);(2);(3)。特别说明:下列元素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元素:(1);(2);(3)。3.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仅允许乙方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的许可元素进行衍生品开发;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予以排除或未明确列明的许可元素,均不在乙方衍生品开发许可之列。4.许可权利4.1.许可方式:普通许可。4.2.许可地域:中国大陆。乙方承诺不在许可地域范围以外直接或间接行使该权利,承诺不向许可地域以外出售衍生品,亦不得把衍生品出售给意图或可能在许可地域范围以外规模化或大批量出售衍生品的任何主体。4.3.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4.4.许可衍生品范围4.4.1.乙方仅能将许可权利用于设计、生产、宣传、销售下列范围内的衍生品:(1);(2);(3)。特别说明:下列产品品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