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者病情评估制度的补充规定为使患者从进院开始就可以取得客观科学的评估,医生能够做出详细科学的医治计划,明确患者病情评估实施范围、意义和方式,增强患者病情评估环节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病情评估的概念及意义:患者病情评估:指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医技部门辅助检查等途径,对患者的生理、心理、病情严重程度、全身状况支持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估,为诊疗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提供依据和支持
病情评估的意义在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师和护理人员依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诊断的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同质化服务
二、评估对象:来医院就医的急诊、门诊、住院和其他途径抵达的患者
三、患者病情评估的分类(一)门诊患者评估及再评估(二)急诊患者评估及再评估(三)住院患者评估及再评估(四)手术评估(五)麻醉评估(六)镇痛镇定评估(七)麻醉恢复室评估(八)出院评估四、患者评估资格要求(一)评估人员必需同时知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注册执业医师二、医院在职员工(二)不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有资格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患者评估,其书写的医疗文书必需经有资格人员的审核和签字方为有效
(三)紧急情况下(如突发病情转变需紧急救治、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量患者需救治时),进行评估的医护人员的资格可不受执业范围限制,待条件允许时当即请相应专科医师进行评估
(四)特殊职位医师的评估一、理疗科医师、牙科医师、针灸医师具有对专业患者进行临床评估的资格
二、放射科医师、查验医师、超声医师及其他辅助检查科室的医师不具有临床评估资格,但有权发出报告,其检查报告是临床医师对患者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病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各类评估具体内容:(一)门诊患者评估一、初诊评估:医师在患者第一次就医时进行评估并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医时间、主诉、现病史、对诊断成心义的相关体征及检查结果、诊断、医治意见、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