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权利保护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摘要」在宪法增加规定人权保障条款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实语境中,为强化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以利益保障为目的,须以当事人本位主义为指导思想,须在巡回审理制度和转交送达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是指国家在以法律形式确定纠纷解决机制时,要尽可能全面的确认罪犯的正当诉讼权利,要尽可能有力的促使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积极的保障罪犯正当诉讼权利的自由且充分的行使,要尽可能严格的保证国家权利行使主体不妨碍罪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
伴随着2003年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清理“两超”案件活动的深入和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条款的增加规定,包括罪犯在内的少数人的权利保护被明确的纳入了关注的视野
但由于根深蒂固的“重刑轻民”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的民事诉讼法保护问题却逐渐走向边缘化
现行宪法2004年修正案的显著亮点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宪法文本,在法律人的视野中,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的效力最高性原则使得文本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条款成为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立法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依据,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立法文件也将担负使文本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条款由抽象状态转化为具体状态、由必要状态转化为可能状态和由理想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的任务
由此,在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实语境中,罪犯权利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必须以人权保障为基本指导思想进行相应的调适
所以,已经被纳入修改议程的民事诉讼法至少须从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三个方面来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应以利益保障为目的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指出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1](p109)卡多佐指出
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