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转变豫人职[2021]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21]2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踊跃性,增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大体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党领导,酷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职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