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
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12349平台中心、助餐点、老年大学等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第五条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避免出现养老服务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
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应严格按照经批复实施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足百户的小区可与周边小区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七条巳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不足百户的小区至少应设置75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老旧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