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三)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11浏览次数:6851字体大小:大中小第四节瑞士民法典一、概说瑞士民法典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值得我们专门对之加以研究
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我国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
民商合一的原则是受瑞士民法的启示而确立的
虽然旧中国的立法院当时采行这个原则的背景与瑞士当时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完全不同,但在法国和德国的民商分立原则影响到所有的大陆法国家(包括日本),也影响到清朝末年的立法者的情形下,瑞士的先例对旧中国的民事立法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可惜的是,直到今天,我国还没有瑞士民法典的全译本,以致研究民法的人不能看到瑞士民法典的全貌,因而影响到我们对瑞士民法的全面的了解
另一方面,我们对瑞士这个国家的情况,特别是其历史,不如对法国德国那样了解得多
这一点也使我们对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理解不深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就是在民法典之外,没有一个商法典,把规定在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里的一些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
在习惯于民商分立的人看来,没有一个“商法”,好像总少了点什么
所以在旧中国也实行了民商合一之后,仍有人对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称为“特别民法”感到不安,而要称之为“商事法”
有的西方法学家对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也不重视
例如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在他们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中的《瑞士民法典》一章中,就只说了一句:“没有商法典”,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瑞士民法的特点
但是瑞士的这一做法确实开创了民事立法中的一条新路
欧洲也有国家(早一些的如意大利,近一点的如荷兰)走上这条道路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