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第二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