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公室云企信办〔2010〕1号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市各县(市)区支行;云南省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委)农业局、乡镇企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10]157号文)精神,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地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休闲农业以及乡村旅游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信用评级的必要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长期良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培育和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有效推进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省内1000家企业的信用评级,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工作机制和信用市场。三、组织实施(一)参加评级企业的条件从全省范围内选择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融资需求且具有相应的经营及盈利能力;2、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3、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有发展潜力;4、财务管理规范,有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5、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参与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发布的《云南省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三)评级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信用评级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四)评级企业提交材料1、企业概况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09年度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复印件)、公司章程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企业发展简史和经营历史、主要股东概况、主要下属机构概况。2、经营资料:企业法人代表介绍、主要领导和员工的简况;企业运营和管理模式;主要经营范围或主导产品的概况(包括主导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市场区域、市场占有率及竞争实力、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情况);企业资信状况;企业技术状况(附有关的证书及产品技术说明);企业所享受的还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3、财务资料:经具有国家资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1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及财务报表的附注说明;主要财务比率;企业资产质量情况;企业经营销售情况、经营收益。4、其他资料: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五)评级工作的具体安排1、首批计划对300户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云南省十六个州、市按企业的存量进行有计划评级。昆明市60户,曲靖市30户,玉溪市30户,临沧市30户,保山市10户,丽江市5户,普洱市20户,昭通市20户,红河州20户,楚雄州20户,大理州20户,德宏州10户,西双版纳州10户,文山州10户,怒江州3户,迪庆州2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评级企业户数。2、由州、市的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农业部门组织企业信用评级报名工作。企业报名时需填报《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各州、市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上述申报表一式两份及《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公室。3、由具备在云南省开展评级作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评级工作。4、对先完成信用评级的10户企业,由企业信用评级评审小组对提交的信用报告进行评议。评级机构根据信用评级审查小组的改进意见对评级作业进行相应调整,进行后续评级作业。5、评级机构完成评级后,评级报告除送达企业外,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厅及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公室。同时应将《信用评级结果反馈表》(附件3)送达被评企业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录入征信系统。6、经被评级企业同意,可将参评企业的评级结果在云南中小企业网、云南乡镇企业网等媒体公布。(六)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