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摘要:学生伤害事故频繁的发生,不但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的创伤,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
很久以来,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就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对化解矛盾,处理纠纷是非常不利的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方面做了改动,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对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性质发生了变化1
对监护责任的否定很久以来,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学界就存在监护关系说、准行政法律关系说、教育合同法律关系说等观念,并因此导致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严重分歧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加上学者的努力,大家逐渐看到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不应该是监护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许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许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确定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的性质及承当责任的条件
从法理意义而言,该条司法解释第一款确立了学校的过错责任与替代责任,将学校的责任定性为违犯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二款确立了学校的补充责任
独立责任类型确实立从法律结构剖析,《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对责任主体作了特殊的规定,属于责任类型化条款,其第三十二条规则了监护人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了幼儿园、学校或许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