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内容提要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对法律现象的看法,其背后往往存在经验基础
这些经验未必被明确言说,但很容易左右学者对理论的理解、对问题的判断
片面认识和错误判断,常常是在理论运用过程中对理论的经验基础出现了感知偏差
理论提炼上的偏差,往往并非发生在从经验到理论提升的环节,而是经验感知环节就出现了问题
不同学者就某类法律现象发表学术意见,其出发点一样,结论却可能大相径庭
例如,面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屡屡受损的现实,一类学者认为需要赋予农民更大更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另一类学者认为需要强化农村集体的实质权利
一、导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法理学则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根本性问题
法律现象存在于法律实践领域,可以通过感性和理性的方式加以认识,法律实证研究是其中重要的方法之一
从法律实证研究的过程来说,先是对法律现象有感性认识,获得局部经验;然后在理论的指导下,经过理性认识,局部经验有所升华,从而可能达致对法律现象的全面认识
从认识论上讲,由于法律实证研究是面对法律现象的学问,需要处理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其中介则是经验
经验,就是人们在同事物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官获得的关于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它是认识的开端
要全面认识事物,还需要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经验
在法律实证研究中,经验就是对法律现象的感性认知和概括总结
经验因此构成了法律实践与理论的中介,构成了法律现象与认识判断之间的中介
学者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一般都以相应理论为视野
理论视野如同有色眼镜,不同的理论眼镜能帮人看到不同的景象
而理论视野的取舍,或者理论的应用,又存在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价值取向维度,二是经验感知维度
第1页共10页虽然价值取向是学术研究所难以避免的,但价值取向却超出了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