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困境分析及对策一、城管执法困境分析(一)主体地位不明确城管在法律上是否拥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能独立承担因权力而衍生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具有行政职权;第二,是依法拥有部分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第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若城管部门的设立,有一条不符合上述要件,则城管不是合格的行政主体
[1]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来看,行政处罚权是根据国务院或者是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由某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可见,具有合法性的是集中处罚权,但没有赋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组织法经由报批备案和审批等法定程序,以规范其权力、职责、行政事务和工作制度等
城管部门的成立若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则不能够认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城管的设立不通过立法程序的现象,只有少数大城市成立城管执法局这样的一级单位,大部分还是受政府或行政机关委托成立城管监察大队或支队
即使是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也必须要有严格的行政委托程序和制度,否则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的合法性权力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出台有关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和法规
《行政处罚法》作为现在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第1页共7页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