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第1页共8页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基金利息收入;(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政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二)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政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政补助125元。第2页共8页(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政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170元。第八条由县(区)财政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第九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参保与缴费第十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每年9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登记;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每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家庭成员参保时必须同时全部参保。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参保居民只能以一种身份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