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
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第1页共3页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