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等标准规范,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确定的需开展评估的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
具体包括:1
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拟暂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铸铁管道;2
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满20年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3
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燃气厂站和设施
第三条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
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
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需再组织评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评估,各地可委托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各地要加强评估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管控,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评估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管道压力及权属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合理确定评估机构
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1)属于压力管道的,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其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
4MPa的,考虑其安全风险与重要程度,建议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可由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自行开展评估
燃气厂站和设施:(1)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2)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