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为加强我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和我行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义与种类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在出口商所在国与出口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债务人所在国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或由出口保理商单独提供的一项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帐款收取和坏帐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根据我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方式的不同,国际保理业务分为公开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隐蔽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公开型有追索权出口保理、隐蔽型有追索权出口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应收账款管理和进口保理等品种
1、公开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再由我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户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帐款收取及坏帐担保等服务的保理业务品种
2、隐蔽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再由我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但是暂不通知进口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坏帐担保服务的保理业务品种
同时,我行保留要求出口商按照我行及/或进口保理商的指示随时通知进口商,或者由我行及/或进口保理商直接通知进口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的权利
3、公开型有追索权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并通知进口商,我行作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帐款收取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但是不提供坏帐担保、不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并享有对出口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品种
4、隐蔽型有追索权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