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王献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章重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现代国际法的特点。3.国际法渊源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不容置疑(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四)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强制性。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理论。(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他们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二)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完全抛弃自然法,他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惟一基础。(三)格老秀斯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协定。这个学派采取了折中主义立场,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四)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规范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五)新实在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亦称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一学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其中较为流行的有两种: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政策定向说认为,权力的表现是政策,因此,政策是决定因素。(六)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并存;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二)国际法的发展阶段1.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特点: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并无普遍效力,带有明显的区域性。2.中世纪国际法――萌芽阶段。皇帝与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各国的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必诉诸国际法。3.近代国际法――形成阶段。(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2)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3)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并且得到了系统的发展,使近代国际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独立体系。(4)其他影响因素:格老秀斯1625年出版《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4.现代国际法(一战以后――现在)。一战后:(1)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国际联盟——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2)通过了《国际常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