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王献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章重点〕1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现代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渊源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不容置疑(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强制性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理论
(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他们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二)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完全抛弃自然法,他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惟一基础
(三)格老秀斯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协定
这个学派采取了折中主义立场,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四)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