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一、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历史渊源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法)(1)从国际条约的内容和宗旨来分析,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以确立或更改国际法规范为内容,参加国家多,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契约性条约:其内容通常不超出现行国际法规范的范围,而且只对少数缔约国有效,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约束力,不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2)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效
2、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主要渊源之一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通例之存在
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
——“物质因素”(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这些通例按照国际法为必须的和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心理因素”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包括: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等国际文件;国家的各种外交文件、国内的立法文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文件;国际和国内的司法判决等
国际习惯可以成为“一般国际法”,但不一定是“普遍国际法”,如某一国家清楚而且一贯的反对,则此规则不适用于该反对国
国际习惯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的范围、自卫的定义、国家豁免、国家责任、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外层空间法、国际刑法、国际原子能法等领域仍大量存在
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1)各国学者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