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讲第九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有86个国家参加
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制定了“海法四公约”a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b
《公海公约》c
《大陆架公约》d
《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因各种意见分歧太大而没达成任何协议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至1982年12月10日先后在纽约、加拉斯加、日内瓦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
与会者包括167个国家的代表以及近50个国际政治、法律、经济组织和有关机构的观察员
会议经过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终于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美国、土耳其、委内瑞拉、以色列)、17票弃权(英、苏、意等),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领海的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其毗连区为24海里;(2)建立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而不可中止的无害通过适用于有备用路线的海峡或连接公海或经济区到一国领海的海峡;(3)由群岛组成的国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群岛国家”,最外岛屿与“群岛基线”相连,因此,这些基线内的水域为群岛水域(同内水相似,但是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类似于第三国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4)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底和可能由沿海国家建立的水体,在这些区域,此类国家对所有与资源相关的活动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包括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以及环境保护;(5)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公海享有航行、越境飞行、电缆和管道铺设自由及同这些自由相连的其他国际上合法利用海洋的自由;(6)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