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
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
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
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
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属离婚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
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
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
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