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分析报告(报省厅)XX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发〔2007〕81号,2007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XX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
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第1页共3页(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