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防震减灾局非行政审批事项1项(精)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一)管理服务事项5项:01号管理服务事项: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一、管理服务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二、法律依据《XX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XX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三、管理服务方式无数量限制。管理服务相对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四、管理服务条件1、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1XX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八、管理服务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1、申请与受理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第1页共7页书》。2、审查与决定县民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实质内容实地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XX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县民宗局依法作出准予经营决定书。经审查,不符合重要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九、管理服务时限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十、管理相对人权力取得清真标牌、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3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六条五、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双方家长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2、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其双方家长需签订更改民族成份协议书;满十六周岁者,个人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验原件)。第2页共7页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六、相关表格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或其家长双方提出申请书。七、管理服务机关-5无。03号管理服务事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一、管理服务内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二、法律依据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第四第、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三、管理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管理服务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教规定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7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表》。申请表可县民宗局领取。七、管理服务机关XX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八、管理服务程序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第3页共7页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对符合条件拟同意的,在15日内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核。市宗教事务局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官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