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防震减灾局非行政审批事项1项(精)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服务事项5项、市级下放行政许可1项(一)管理服务事项5项:01号管理服务事项: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一、管理服务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及清真标牌发放
二、法律依据《XX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XX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三、管理服务方式无数量限制
管理服务相对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管理服务条件1、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1XX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管理服务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程序规定:1、申请与受理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向县民宗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民宗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第1页共7页书》
2、审查与决定县民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实质内容实地核实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XX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县民宗局依法作出准予经营决定书
经审查,不符合重要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管理服务时限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十、管理相对人权力取得清真标牌、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3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