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2第一节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
2第二节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6第三章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9第四章认定与执行
11第五章附则
1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便于集团内部安全管理与绩效考核,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事故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
第三条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根据影响安全的程度或影响生产的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身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危害的程度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
第二章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第一节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第五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
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h以上的;2
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h或采区停工72h以上的;3
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4
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T以上的;5
矿井采掘头面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2h以上的;6
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