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3月16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一、总则(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
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有关定义
矿山主体工程
矿山主体工程是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正常运转,实现矿山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
矿山安全设施
矿山安全设施是矿山企业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
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
本目录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两部分
基本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工程而存在,属于主体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证
专用安全设施
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三)安全设施划分原则
依附于主体工程,且对矿山的安全至关重要,能够为矿山提供基本性安全保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基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