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