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填报单位:台山市物价局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第3页共17页第2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7页2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发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