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题:无效实务部分,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具体分析客户自行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将具体意见以信函的形式提交给客户。考察对专利代理实务中应会的重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要求全面、正确地判断题述理由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并对其具体理由是否成立、撰写是否合适等内容作出判断。2016年第二题:无效实务部分,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考察对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灵活运用的能力。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的分析客户提供的资料,选择无效宣告成功可能性最大的证据,并提出最有说服力的理由。2016年第三题:申请实务部分,撰写权利要求书,主要考察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技巧,以及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涉及材料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撰写。2016年第四题:申请实务部分,分析其在第三题中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从一个角度考察了对创造性的把握,以及在撰写权利权利要求时对技术内容的掌握情况。第一题答题:分析客户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理由是否成立根据题目给出的资料,对客户自行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的各项无效理由是否成立给出意见。在具体分析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之前,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4份素材(包括涉案专利和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1至3),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1.分析客户提供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共计4项权利要求,其在2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具有搅拌工具的茶壶,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是对搅拌部以及其上的叶轮的进一步限定。通过茶壶上的搅拌工具可以对聚集在茶壶底部的茶叶进行搅拌,从而使其尽快地浸泡出味。独立权利要求4涉及一种具有弦月形护盖板的茶壶,设置在壶身靠近壶嘴的前缘开口部位,并沿壶盖的周向延伸的弦月形护盖板可以防止茶壶在倾倒过程中壶盖向前滑动,避免茶水溢出。2.分析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对于对比文件的分析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时间上,需要考察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或者是否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另一方面,在内容上,需要考察这些对比文件是否能耐影响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以及是否构成抵触申请。在时间上,抵触申请模板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均属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xxx)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只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现有技术模板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内容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杯子,并公开了两个实施例:第一实施例的多功能杯子包括杯盖、搅拌棒和杯体,搅拌棒位于杯盖的内侧,并与杯盖一体成型。搅拌棒的端部可插接一桨形搅拌部。第二实施例的杯子包括杯盖、搅拌棒和杯体。搅拌棒的头部呈圆柱形。杯盖的内侧设有内径与搅拌棒的头部外径相同的插槽,搅拌棒的头部插入至杯盖的插槽内。搅拌棒采用可弯折的材料制成,其端部弯折出一个搅拌匙以形成搅拌部,从而方便搅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并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盖及壶把,也没有公开在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即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盖及壶把。壶盖的底面中央一体成型有一向下延伸的搅拌匙,此搅拌匙呈偏心弯曲状,在壶盖盖合在壶身时,可伸置在壶身内部。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