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7页贺州市水利电力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电力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下称“水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称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水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市水电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并逐级考核、多方位监督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电局所属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称“水行政执法科室”)
水行政执法科室是: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水政水资源管第2页共27页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理科、纪检监察室、水利科技教育管理站、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电力管理站、水土保持站、农田水利管理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必须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和诚实守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谁许可、谁监管、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案件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