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培训手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编2010年3月第一部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09〕27号国管局:你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送审稿)的函》(国管函〔2009〕15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制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效期限2年
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汇总资料及时提供我局能源统计司
国家统计局二○○九年六月八日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0年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