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
名称: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2
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1备下列条件:1
具有能够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相应的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2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水和其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3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动物质量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4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5
生产的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6
实验动物的饲养、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动物防疫等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
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合格;2
进行动物实验所需的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及相关要求;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水和其他材料符合国家4
具有必需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