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院相关工作制度
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为本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五、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六、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七、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非长期应用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九、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不超过1日常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特殊情况由医生注明理由,可适当延长
十二、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三、开具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由处方医师签字注明,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十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亲自诊查患者,出具诊断证明,建立相应病历,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住院病历由病案室保管,门诊病历由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