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销售新车环保达标的管理
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配合,依据我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核发新车牌照,确保新销售车辆的发动机及其安装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与核准名录一致
凡经核对发现型号不符的,应暂停上牌照并报告我局
各城市环保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重复申报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
二、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委托,并报我局备案,委托期限一般为两年
对未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负责在用机动车的定期排放检测工作
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不让未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强对化油器车、柴油车、摩托车、农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
鼓励群众参与,积极举报继续生产和销售化油器类汽车的企业和销售商及冒黑烟车辆
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四、加强本辖区机动车污染的信息管理,尤其是对在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逐步建立起各城市的机动车污染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总局国家机动车污染管理数据库报送数据
请各重点城市按照附件要求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有关机动车污染状况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