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一、会计科目的增设1、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仍执行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支付改革会计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建设单位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
本科目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支用的授权支付额度
2、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会计总账科目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实际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同时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二、行政事业单位日常会计核算1、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区别预算内、外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材料等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建设单位: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财政直接支付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财政直接支付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