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规范(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
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矗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矗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
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
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
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
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
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
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鉴定中使用的样本笔迹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种
根据案发时间划分,平时样本又可以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两种
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取或调取的是平时样本
1、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通过以下两方面收集: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被鉴定人在工作中可能留有本人笔迹材料;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
2、案后笔迹样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1)、与收集案前样本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必须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2)、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