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项目不使用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设施为由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由市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伊滨经开区、龙门旅游园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第七条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照《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理
第八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