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的几点思考当前,广大群众及相关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的越来越多,粗略算来,就有十几种之多,如群众办理贷款、取款,购车按揭、证件票据丢失、领取保险金、办理低保、合作医疗、财产继承、车辆入户等等,都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
种类繁多的证明,让派出所无所适从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让派出所出证明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信任的表现
但是,如果把让派出所证明作为一种必须履行的程序话,那显然与公安机关的职能不相适应
因为,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除法律地位值得商榷外,其本身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漏洞
一是有些证明涉及的业务根本就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二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往往成了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推卸责任的手段
有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明确答复群众,只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就能办,以致误导群众
三是只要派出所出了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本身就不应由派出所承担的
从基层工作实践看,种类繁多的证明,已使派出所处于两难境地
出具证明既是多管闲事,又存在着风险
如不出具则涉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警民关系
通过从事户籍内勤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就派出所出具证明问题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各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种类(一)银行要求出具的证明
(1)购房购车贷款要求派出所出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或在其出具的格式文件上盖章
(2)对于存折及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的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
(3)贷款人死亡的,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
(1)因驾驶人所驾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车主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要求车主报派出所,损失较小的甚至不出现场,在车主索赔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求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