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管理试点工作会议试点工作培训会议按照《XX市加强和创新住宅出租房屋管理的工作意见》,为做好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4月17、18日,市租赁中心与市综治办联合举办加强和创新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培训会议。各区综治办、房屋租赁部门以及试点街道、社区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计80余人参加培训,标志着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市综治办杨冰蔚副处长对加强和创新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强调在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中,已经明确提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并将在今后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着力于工作管理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公共服务网络等方面的建设和完善。此次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全市出租房屋管理水平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质量,实现“以房管人”,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要求各试点街道、社区必须紧紧结合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按照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探索住宅出租房屋管理的好思路、好做法,为下一步总结经验、推广应用奠定基础。市租赁中心主要领导就房屋租赁管理现状以及近年来主要开展的工作进行了介绍;并分别就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房屋租赁政策法规、住宅出租房屋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和培训,进一步明确了此次试点工作从4月起至6月止,为期3个月,分为准备(4月中旬前)、实施(4月中旬-6月中旬)和总结(6月下旬)三个阶段;根据四级管理机构职责,共确定了29项具体工作任务,现阶段,市、区两级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协助街道、社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由各区根据实际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各街道、社区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消化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建立社区网格化的管理体系,为实际操作做好准备。第1页共5页另外,XX县区大西街道办事处做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经验介绍;各参会人员就如何开展好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进行了讨论交流。此次培训会议在市租赁中心与市综治办,各区综治办、房屋租赁部门以及试点街道、社区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召开,为做好住宅出租房屋管理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第二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第2页共5页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第三篇: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