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湖南省国培班主讲:刘潇潇2014年7月9日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要点:一、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类型(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四)事故责任的追究1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明确学校的安全职责(二)树立依法执教理念,明确教师的安全职责,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三)明确学生及监护人的职责,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一、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从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对于大、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称谓很多,诸如“校园事故”、“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等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将学生伤害事故明确规定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目前,法学界也无定论,对这种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涵义的界定要么过宽,要么过窄,且不便确定,有待于今后继续探讨和完善,本人主张采用“学生伤害事故”的表述
其基本涵义应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学2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
正确理解:1、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特定
(学校和学生)(1)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