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营分公司成立须知第一条申办联营分公司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联营分公司应该有1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场所,用于办公、接待、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整理等。2.联营分公司应该有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施工业绩。3.联营分公司应该有能够适应分公司运行的流动资金。其注册资本金达到三级标准的20%。4.联营分公司应该有能够开展项目的施工队伍及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建造师3人,财务人员2人,QHSE专管人员1人,工程技术人员3人。5.联营分公司应该有满足主项资质要求的施工设备。6.联营分公司应该有交纳15万元风险抵押金和5万元用印保证金的能力。年度工作中,集团公司对未违纪的联营分公司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抵押利息在联营分公司管理费中抵扣。7.联营分公司应该有将其所属设备资产注入集团公司,增加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意愿。第二条联营分公司的建立。1.拟建联营分公司需填写《辽宁鹤城建设集团联营分公司申请表》(见附表1、2、3)。填写申请表后,工程事业公司组织相关部室对拟成立的联营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工程事业公司将调研结果整理形成报告,报请集团公司及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董事会研究决定。2.审批通过后,拟建联营分公司向集团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和用印保证金,拟建联营分公司启动筹建程序。联营分公司负责分公司成立的注册备案工作,集团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派专人配合。3.联营分公司注册登记后,分公司所有正本原件上交到工程事业公司备案。证件备案后方可给予联营分公司办理银行开户业务。第三条联营分公司财务经营管理。1.联营分公司财务业务。(1)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联营分公司可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账户的流动资金归联营分公司自行控制。联营分公司在未经允许的2情况下不得私自设立银行账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集团公司对违纪的联营分公司开户行账户具有冻结权力。(2)联营分公司成立后,需上报各项税收政策到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备案。联营分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账册,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根据各单位税收政策进行监督审核联营分公司财务工作。(3)联营分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4日向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对账单。逾期未报的联营分公司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逾期两次未上报的联营分公司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4)集团公司在对联营分公司达标考核时,重点对联营分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凡审计未达标的,集团公司对其停办一切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财务审计仍未达标的联营分公司,启动联营分公司账户冻结程序,项目资金转入集团公司账户,联营分公司转为项目合作单位。(5)投标业务中凡需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联营分公司,在开标前5天向集团公司告知。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上交的,联营分公司自行交纳,以电汇或支票形式上交的,在开标前5天存入集团公司账号,保证金逾期未存入的,集团公司将不给予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2.联营分公司的税收管理。(1)联营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时,须上报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分公司所得税征收。辽宁鹤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联营分公司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业务,原则上联营分公司所得税自行上交50%,集团公司代缴50%。盘锦辽河防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下属联营分公司所得税自行上交50%,集团公司代缴50%。(2)联营分公司需集团公司办理发票业务时,提前3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申报,以便工程事业公司安排人员出差办理联营分公司发票业务。办理竣工结算发票业务时,需工程事业公司工程管理处审批后办理。3.联营分公司抵押金、管理费上交方式。(1)风险抵押金和用印保证金在联营分公司注册前上交到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抵押金上交后方可办理其它业务。(2)已成立且未交纳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和用印保证金的统3称)的联营分公司将于营业执照年检(3月1日)前将抵押金交齐。逾期15个工作日未上交的,加收联营分公司20%的风险抵押金。逾期30个工作日未上的,不给予联营分公司年检,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转为项目合作单位。4.联营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