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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函〔2012〕60号文件VIP免费

湘价函〔2012〕60号文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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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函〔2012〕6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为教育部“国培计划”推荐的省级教师远程教育机构,依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47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你中心近几年培训收费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中心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核定收费标准。每人每学时3元,培训周期为5年,每周期不超过200学时/人。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除培训收费外,不得再收取报名费、书籍资料费、培训考试费、培训证书费等其他费用。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培训费从各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由教师个人承担。三、全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远程培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你中心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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